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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现场巡考工作规定
为加强鉴定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心巡考人员巡考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巡考原则
加强指导、规范程序、客观公正、确保质量
二、巡考范围
(一)各师、兵直所(站)高级工以上等级的考核鉴定。
(二)兵直所(站)首次开展考核鉴定的职业(工种)。
(三)国家有明文规定的考核鉴定。
(四)兵团与行业联合组织的考核鉴定。
(五)中心领导安排的抽查。
三、巡考内容
主要包括考生资格审查、监考、考评人员情况、考场安排、试卷使用情况、考核过程要求、违规作弊处理方式、综合评审等七项内容。
四、巡考要求
(一)现场巡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巡考人员严禁收取被巡考单位的劳务报酬。
(三)巡考人员应根据考核现场实际,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巡考报告》(见附件),并及时向中心上报。
五、巡考费用
巡考人员的巡考费用由中心按标准支付。
六、监督举报
中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被巡考单位或鉴定对象可如实反映巡考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经查属实,将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991-2339895。
七、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试行。
附件:兵团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巡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