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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

更新时间:2022-05-13

一、备案申请

(一)备案程序

兵团范围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备案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函〔202096号)《关于征集兵团范围内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兵人社函〔20204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函〔202132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备案单位(机构)在按《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试行)》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评价情况统计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机构培训情况统计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申请备案单位(机构)在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基础上,还需提供《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机构考核情况统计表》《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申报机构培训情况统计表》。鼓励评价机构申请备案单位(机构)以电子版(PDF格式)向各级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管理机构)提交备案申请资料。

(三)禁止性规定

1.申请备案单位(机构)注册、登记地在新疆范围外的,不允许备案评价机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机构)不允许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

2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如有);

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4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5企业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6申请单位(机构在人才评价领域有不良记录

3.年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认定、考核的评价机构不允许新增备案认定职业(工种)考核项目。

职业工种)、考核项目范围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新发布的职业(工种),结合生产经营主业,自主确定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及人社部发布的新职业中第三、四、五、六大类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且有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公示),结合单位(机构)培训资质范围,确定评价职业(工种)。

考核机构:依据兵团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目录结合单位(机构)培训资质范围,确定考核项目

(五)职业(工种)、考核项目数量

初次申请备案评价机构的单位(机构),按照单位(机构)培训、评价(考核)规模确定备案职业数量。原则上,各师市同一职业(工种)、考核项目不超过3家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或3家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在申请增量备案的同时,自动取消其已备案但未开展考核的项目。

二、技术评估

(一)资料审核

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应认真审核申请备案单位(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主要核查备案单位(机构)主体是否存在备案禁止性规定所列情形,备案评价职业(工种)、考核项目是否在可备案范围内,培训、评价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所提交的场地设施设备权属否明晰各项规章制度(含实施方案及质量管控措施)是否齐全并与单位(机构)自身情况相符,考评人员数量和分布情况否满足拟评价职业(工种)需求,诚信承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二)现场评估

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应拟定科学合理的现场评估方案,选派具备评估资格专家组成评估组,按照背靠背独立评分原则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评估专家按备案材料逐项核实评估场地设施设备是否能盖并满足拟开展评价职业(工种)、等级和数量要,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是否真实;考评人员数量、分布及资质证明是否真实并与备案填报资料相符;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齐全有效。评估专家对评估结论负责,严格按《评分表》所列评分内容和标准如实评分,杜绝友情分或随意降低评估标准。评估组《评估意见》要充分反映各评估专家《评分表》的实际情况。评估结束,评价管理机构现场回收评估专家签字的《评分表》和《评估意见》。

三、平台备案

(一)备案信息填报

评价机构在新疆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http://btgl.bjupi.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准确上传、填报机构基本信息,保证等级认定机构认定职业(工种)、等级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以下简称国网)公布内容一致,考核机构考核项目与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兵团人社局)公布的机构考核项目一致,考评人员、督导人员信息与备案申请资料一致。

(二)审核和赋码

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应按评价机构类型及时在服务平台上发布备案批次,依照备案资料逐一审核评价机构上传的各项资料,关键审核评价机构名称、评价职业(工种)或考核项目是否与国网或兵团人社局公布的一致,每职业(工种)或考核项目考评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实操考点数量不少于1个。在为评价机构赋码时,站点编号应与国网或兵团人社局公布的机构编码一致,赋码起始日期为平台赋码当日,机构资质有效期截止到兵团人社局向社会公布(发文)日期顺延三年后的前一天。各师市评价管理机构为异地备案评价机构赋码时,授权时限不得超过该机构资质有效期截止日期。

四、终止备案

(一)终止程序。各级评价管理机构按《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第十四十九条规定对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复核提出的终止备案处理意见,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由同级人社部门向评价机构出具终止备案处理决定兵团人社局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人力资源会保障部备案,删除国网上的机构备案信息。

(二)档案管理。评价机构和评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保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等。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属地人社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相关资料的管理和保存。

(三)数据处理。各级评价管理机构应在服务平台上停用终止备案机构认定、考核项目,采用技术手段注销其帐号。终止备案机构应当继续承担已核发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如有违纪违规证书数据的,证书数据仅可逻辑删除,不可物理删除,由评价机构、评价管理机构做好证书数据维护工作。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兵团管理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证书数据的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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