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考试院编辑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确保证书数据真实、规范,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就培发〔2022〕1号)《关于印发〈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函〔2020〕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31日
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数据管理,确保证书数据真实、规范,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工作指南的通知》(中就培发〔2022〕1号)《关于印发〈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和〈兵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兵人社函〔2020〕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兵团管理机构)、师市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师市管理机构)及经兵团、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进行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数据(以下简称证书数据)生成、存储、传输、处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证书数据由兵团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兵团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新疆兵团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http://btzx.bj upi.com/)(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负责兵团本级评价机构证书数据在服务平台生成前的审核批复,负责接收兵团所有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归集后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上传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
第五条 师市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评价机构证书数据在服务平台生成前的审核批复。
第六条 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评价机构负责本机构的证书数据管理,对其产生的证书数据真实性、合规性等负主体责任,并按要求及时将证书数据上报兵团管理机构。
第二章 证书数据生成
第七条 证书数据应包含下列字段:持证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名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发证机构名称等。如遇证书样式改版变动,相关数据从其规定。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七条要求,采集考生相关信息,实施认定的职业(工 种)及等级应当在备案的评价范围内,并与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http://pjjg.osta.org.cn/)对外公布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以生成数据属地化归口统计为前提,在服务平台做好考点设置工作,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线上计划制定、考试报名、考场编排、考务安排、成绩管理、成绩公示、证书管理等环节操作,并提交认定申请单、公示说明、质量督导报告等材料,经属地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属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生成证书数据。
第十条 各级管理机构应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线下督导、线上批复等工作,确保评价机构生成的证书数据真实、合规。
第三章 证书数据上传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上传证书数据,兵团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证书数据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传部中心。
第十二条 对未通过兵团管理机构审核退回的证书数据,评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正,并重新上报。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未按规定上传证书数据,造成逾期的,须向属地管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属地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兵团管理机构。自发证日期起逾期超过5个月的,兵团管理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证书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擅自向服务平台上传证书数据,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服务平台上的证书数据。传输、审核、修改、删除等数据操作应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五条 证书数据修改。
(一)服务平台上的证书数据需更正时,评价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监管平台需求调整表》,经属地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后更正数据。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更正时,评价机构应当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监管平台需求调整表》《证书数据修改信息表》及《证书数据修改确认表》,经属地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后,报兵团管理机构修改服务平台上的证书数据。数据更改后,由兵团管理机构向部中心提出修改证书数据申请。
证书数据中的持证人姓名和证件号码,原则上只能更改其中的一项。
第十六条 证书数据删除。
(一)服务平台上的证书数据需删除时,评价机构应当书面说明删除原因,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监管平台需求调整表》,经属地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后,报兵团管理机构删除数据。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的证书数据需删除时,评价机构应当书面说明删除原因,填写《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监管平台需求调整表》《证书数据删除信息表》及《证书数据删除确认表》,属地管理机构签字盖章,同时书面说明持证者补贴、待遇领取情况,报兵团管理机构删除服务平台上的证书数据。数据删除后,由兵团管理机构向部中心提交证书数据删除申请。
证书数据仅可逻辑删除,不可物理删除。
第十七条 不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机构,应当继续承担证书数据的复核、更正、撤销等维护职责;对评价机构主体灭失的,由兵团管理机构会同有关方面做好证书数据的维护工作。
第五章 证书数据查询及共享
第十八条 证书数据中的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等属于个人隐私信息,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对外公开。
第十九条 持证人及所在单位、评价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在服务平台查询证书数据;其他个人和机构不得擅自查询他人证书数据。
第二十条 查询证书数据时,应提供证书编码、持证人姓 名和证件号码中的两项进行查询。
第二十一条 证书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机构共享管理权限内数据,用于提供政府公共决策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公共服务,任何机构不得将证书数据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二条 需要共享证书数据的相关机构,需提出书面申请,各级管理机构根据用途、使用场景、使用期限等确定是否共享,并做好单向隔离、权限控制、流量监控等信息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章 证书数据安全防护
第二十三条 兵团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服务平台的安全防护,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应当采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满足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技术要求,定期对证书数据进行备份;服务器及存储设备应当专机专用,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或操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管理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书数据的生成、审核等工作,签订《诚信承诺书》。兵团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证书数据上传工作,依规使用证书数据交换平台账号、数字安全证书和登录密码。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建立登录密码管理制度,采用高强度的密码设置并定期更换,登录密码不得向他人出借或泄露。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管理机构、评价机构、证书数据共享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证书数据相关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的,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通过各类竞赛核发的证书数据管理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