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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兵人社发〔2017〕4号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直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转发给你们,各有关单位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精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项工作平稳过渡。现将有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兵、师培训机构批准报备审核并已组织的职业培训,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根据兵、师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报备审批表及时向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成相关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逾期不再受理。对考生自愿放弃参加鉴定的,应全额退还鉴定费用。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已受理的相关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的,须在2017年3月底前完成证书数据上报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国务院分7批次取消的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停止职业资格认定工作。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6日

 

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月16日印发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