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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师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兵直鉴定所(站):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

2016年8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工作的通知

 

(人社鉴发〔20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和证书核发工作,经商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职业

在开展鉴定时,须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不得违规超范围开展鉴定。鉴定职业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职业分类大典之内职业;二是有我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三是在批准的鉴定范围内职业。

二、严格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不得开展国务院取消的319项职业资格相关鉴定发证活动。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公布后,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职业资格许可认定,目录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三、严格考务管理和鉴定统计工作

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内的职业范围接受考生报名,不得随意更改、录入职业和工种名称。我中心将严格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管理和鉴定统计工作,确保全国联网证书查询和鉴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