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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3季度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收缴工作情况通报

更新时间:2005-11-17
2005年1-3季度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收缴工作情况通报


劳社鉴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实行鉴定费分成,对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年是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工作的第一年,也是关键的一年。此项工作得到各省市的普遍理解和高度重视。为进一步争取和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支持的国家预算,部中心下发了上缴2005年1-3季度分成款的通知,大多数地区按照通知要求,较好地完成了上缴任务,现将1-3季度上缴职业技能鉴定费分成情况通报如下。

  一、缴费情况

  截至目前,按时足额缴纳鉴定费分成款的地区有:内蒙、山西、天津、河北、上海、吉林、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青海、宁夏、新疆、新疆兵团共计14个地区;部分缴纳鉴定费分成款的地区:北京、福建、江苏、浙江、辽宁、山东、重庆、广东、陕西、江西、四川、贵州、甘肃、安徽河南共计15个地区;未缴纳鉴定费分成款的地区:湖南、云南共计2个地区。其中,北京、福建、湖南、安徽已明确表示近期将按规定上缴鉴定费分成款。

  二、鉴定费分成政策协调情况

  部分省市经过努力,已得到当地财政的批复,他们是:内蒙、河南、湖南、山东、甘肃、黑龙江6个地区;还有部分地区正处在与当地部门协调过程中。各地在同当地财政、物价和地市的沟通协调中,也积累了不少经验,如河北、吉林、湖北3个地区在未得到当地财政批复的情况下,省中心在面临一定压力和困难的同时,由省中心先行垫付鉴定分成费用,保证了鉴定费分成款的及时足额上缴。内蒙古自治区通过与财政部门协商,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的收费标准,确定了收费办法。黑龙江省结合本省实际,首先做好同地市的沟通协调工作,其次向当地财政提出对职业鉴定费和职业资格证书费实行分成的请示和办法,通过多次磋商,得到当地财政批复,保证了鉴定分成费用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同时也保证了全省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希望各地区在分成工作中及时与我们沟通有关经验和建议,以便我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关系到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正常运行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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