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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工作流程

更新时间:2022-05-13

一、备案主体

兵团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均可成为考核鉴定机构的备案申请主体。可优先从兵团范围内已通过备案且在有效期内的鉴定所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含用人单位、技工院校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中考虑。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进行备案管理。即隶属各师市范围内的申请主体向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师市人社部门)申请备案;兵团直属的申请主体向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兵团人社部门)申请备案。

二、备案条件

1.应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考核场所、设施设备及监控录像设备。

2.应具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命题专家队伍,并有相应的管理使用办法。

3.应具有完善的考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能够妥善完整保存相关考务和影像资料。

4.评价项目应突显考核鉴定机构的优势和特色。原则上,各考核鉴定机构评价项目数量为12个,最多不超过15个。

三、评价范围

(一)职业资格评价范围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准入类职业资格。具体范围以国家公布的动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为准。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范围实行清单式管理,由兵团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尚无考核规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组织专家编制考核规范,经兵团人力资源考试院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并列入兵团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目录后实施。

四、备案程序

(一)提交申请

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备案管理权限,向相应的评价管理机构提交备案书面申请,填写《兵团职业资格评价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6)及《兵团职业资格评价职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汇总表》(见附件7)。

(二)组织评估

各级人社部门按照谁受理备案,谁组织评估的原则组织开展现场评估。兵团人社部门受理的备案申请,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其现场评估工作,可委托所在师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并将评估结果报兵团人社部门。

(三)备案公布

各级人社部门应综合考虑所辖范围内申请主体数量、规模、实力和历年评价工作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确定考核鉴定机构数量、结构及考核项目数量。通过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由兵团人社部门赋予机构编码,统一向社会公布。考核鉴定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与申请主体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四)系统备案

1.职业资格评价。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软件进行备案。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登陆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平台,按照公布的机构编码及评价项目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备案。

五、编码规则

考核鉴定机构编码由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规则如下:

1-2位:兵团代码,取值为:32

3-4位:师市代码,按第一师至十四师顺序,对应取值为0114,兵团直属考核鉴定机构代码为00

5位:考核鉴定机构属性代码,取值为:1

6-8位:考核鉴定机构序列码,由兵团人社部门赋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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